1 | 已知的纤维板层样HCC,肉瘤样HCC或混合型胆管癌和HCC。 |
2 | 肿瘤癌栓侵犯至门静脉主干、肠系膜上静脉或下腔静脉等大血管,并引起门静脉高压、黄疸等并发症或存在相关临床风险,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3 | 在筛选时有≥2 级肝性脑病和/或有此病史。 |
4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肝脏的局部-区域治疗(即经动脉化疗栓塞术、经导管栓塞术、肝动脉输注、放疗、放射栓塞或消融)。 |
5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或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以最长为准)。 |
6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疗或免疫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素等)。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任何具有治疗HCC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允许控制症状进行的局部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2 周完成治疗,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 |
7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例如 ICOS 或激动剂(如 CD40、CD137、GITR、OX40 等)。 |
8 | 入组前5年内患有HCC以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可治愈癌症(表现为已治愈)除外,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
9 |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
10 |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
11 |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日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未超过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b) 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的用量未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c)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 |
12 | HIV检测阳性者。 |
13 |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
14 |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病史。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
15 |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6 | 入组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或腹内脓肿的病史;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的病史。 |
17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
18 | 需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HBV 和HCV 感染)。 |
19 |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肝:HBsAg阳性且HBV-DNA≥500 IU/mL;丙肝:HCV-RNA阳性且肝功能明显异常);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 |
20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后的 30 天内(由研究者决定)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空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之前完成。 |
21 | 入组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或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 |
22 | 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23 | 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和腹膜转移;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1个月内曾出现过咯血(单次≥2.5 mL鲜红色血液)。 |
24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有重大凝血障碍(无治疗性抗凝作用)证据。 |
25 | 伴随出血或有高出血风险的未经治疗或未完全治疗的静脉曲张受试者。在入组之前,受试者必须接受胃镜检查,必须评估所有静脉曲张的规模(小型至大型),并依据当地标准治疗进行治疗。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6个月内接受过胃镜检查的受试者无需再重复接受此镜检。 |
26 | 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患者。 |
27 | 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或病史的受试;在分组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AE 3级的患者,存在未愈合创口、溃疡或骨折。 |
28 | 不可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在入组研究时用药方案必须已稳定。 应在入组之前治疗适合姑息放疗的有症状病灶(例如,骨转移或导致神经卡压的转移灶)患者应已从放疗影响中恢复。无最短恢复期要求。应在入组之前酌情考虑对可能引起功能缺陷或顽固性疼痛并伴随进一步增长的无症状转移灶(例如,目前与脊髓压迫无关的硬膜外转移灶)进行局部治疗。 |
29 | 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10天内)阿司匹林(> 325 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
30 | 目前正在或近期(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10天内)曾出于治疗目的使用全剂量口服或注射抗凝药物或溶栓药物。允许针对开放的静脉输液系统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只要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14天内药物活性使INR <1.5×ULN和aPTT在正常范围内即可。允许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即,依诺肝素40 mg/天)。 |
31 | 连续两次心电图的QTc(Fridericia 法)> 450 msec(如果发现QTc > 450msec,则需重新进行基线心电图检查)。 |
32 | 下列任何心血管疾病 a)患有证据证实存在急性或持续发作的心肌缺血 b) 当前存在症状性肺栓塞 c) 在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梗 d)在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3或4级, 参见附录4)。 e) 在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2级或以上的室性心律失常。 f)在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CVA)或一过性脑缺血性发作。 |
33 | 合并高血压经过最佳治疗仍控制不良,即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90mmHg。 |
34 | 既往曾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性脑病。 |
35 |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v5.0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对于患有 ≤ 2 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将逐例评价。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
36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
37 |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38 | 已知对AK105、安罗替尼、贝伐珠单抗制剂的任何组分有超敏反应。 |
39 | 不能吞咽药片、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胃肠吸收的状况。 |
40 |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41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42 |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